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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不法占有物的行为定性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04 04:09:56     阅读:


  本文案例启示:盗窃他人不法占有财物的行为是排除财物不法占有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将赃物置于本人控制之下,侵害了不法占有人的利益,从主观上看,行为人对侵害财产占有人利益的结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7月19日凌晨,邱某驾驶汽车行驶在乡镇公路时发现有三位年轻人骑着三辆摩托车形迹十分可疑。邱某怀疑三人是偷车贼,便加速超过三人并将汽车横停在公路中间拦住三名年轻人的去路,三人见状后弃车逃跑。邱某下车查看后发现三辆摩托车的锁门均被撬坏。邱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三辆摩托车为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转移至他处隐藏。当天上午,邱某联系好买家将摩托车出售,在运输途中被警方发现后抓获归案。三辆摩托车系该乡镇村民被盗车辆,经评估被盗车辆价值共计6061元。
  一、司法实务分歧
  关于本案,存在两种意见:第一,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应当意识到他人不法占有的财物是盗窃获得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其非法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动机十分明显。同时,盗窃公私财物犯罪行为是公安机关依法应当打击的。行为人明知是盗窃而来的物品而予以窝藏、转移和销售,其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盗窃犯罪,对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形成阻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第二,该行为构成盗窃罪。该行为确实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但同时其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占有和处分,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因其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法理评释
  (一)从犯罪客体的角度分析
  首先本案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一点没有疑问,但是否构成盗窃罪则存在争议。盗窃罪的犯罪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中明确地限定为'非法占有“。[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解释》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即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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