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临床医学专业学位 设置我国药学专业学位
[关键词]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药学专业学位;临床药学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5(a)-087-02
分析概括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产生、发展及现状,研究了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特点,对在我国设置药学专业学位提出了若干建议。
1我国临床医学学位制度的发展及现状
1.1我国最早的医学学位情况[1]
我国医学门类的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晚,最早是北京大学医学院(现北京大学医学部)于1942年开始招收研究生。新中国成立后的1954年,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医学院、上海第一医学院等学校开始招收研究生。1956年之后,全国有19所医学院校在23个学科专业招收培养研究生。但始终未建立起学位制度。因此,'文革“前的毕业研究生均未能被授予学位。1977年我国恢复研究生招生。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并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有关学位工作的法令,它将我国的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并按10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据此,医药学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毕业研究生按不同层次可分别被授予医学硕士学位或医学博士学位。1978级首批硕士研究生于1981年获医学硕士学位;1981级首批博士研究生于1984年获医学博士学位。由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恢复之初,我国的医学高等教育和科研事业百废待兴,急需建立一支教学、科研队伍,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医学研究生教育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学术研究特点:临床医学研究生与基础医学研究生的培养内容、方式都一样,即学位课程学习加科研能力训练。授予学位名称也相同。当时就有不少临床专家针对临床研究生的培养侧重于实验研究方面,提出了研究生毕业后难以适应临床工作需要的问题。
1.2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提出及设立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不断有一些临床一线的专家开始批评当时的医学研究生教育。他们认为:临床毕业的研究生不会看病、不会开刀、不会抢救危重病人,甚至出现了毕业临床研究生的临床诊疗技能不如非研究生的现象[2,3]。这严重有悖于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针对上述问题,从1984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对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和学位设置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于1986年11月联合颁发了(86)学位字022号文件””'关于下达《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试行办法》的通知“,把医学门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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