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律方法
摘 要:随着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再次成为学界关注与讨论的热点。多数观点认为这是建立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创举。对于规避'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自身专业出发,尝试解读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律方法。
关键词:案例;制度;法律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7-0039-01
一、指导性案例与法律解释
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属于法律解释的一部分。法律解释是在出现法律模糊时,澄清关于法律字面规定的文字含义,探求规范的本旨,从而合理的运用法律获得判决的可接受性的规定。按照拉伦茨的理解,法律解释的任务在于:清除可能的规范矛盾,回答规范竞合及不同之规定竞合的问题,更一般的, 它要决定每项规定的效力范围,如有必要, 并须划定其彼此间的界限。
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必然需要面对的问题是法官个人对法律的解释的差异性。正如一千个人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针对同样的文字所表达的意义,每个人的理解是不同的。这里所说的理解是广义上的理解,即不仅包括常规意义上所说的字面语意的理解,还包括对两个法条之间关系的判断以及事实认定后对运用推理时的理解。比如,在美国法律中存在一条'美利坚合众国禁止国会订立残忍而异乎寻常的法律“,但是显然每个法官对'残忍而异乎寻常“有自己的理解,这就会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又如,在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37条第(四)项关于'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的规定与合同法第49条有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在司法中造成不同判决,原因在于有的法官认为这两个法条存在竞合关系,且合同法作为基本法优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因此,在相关案件中拒绝援引房地产管理法判案。
指导性案例的存在是给法官在判案时针对相似案例根据已有的判例,根据已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共识进行审判活动,这就给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判权。司法实践中,我们始终追求司法确定性的获得以及判决的可接受性,这就要求在面对繁杂多变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案件时,我们需要对法律的内存意义及它所表现的由立法者创造的、希望追求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秩序的意志有一般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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