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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理论角度浅谈婚姻登记的性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2:16     阅读:


  摘 要:仅从婚姻法角度看婚姻登记可以得出婚姻登记是婚姻行为的成立条件,但同时婚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一些基本的问题应该适用同样的法理,然而从民法角度看,则会得出婚姻登记不是婚姻行为成立条件的结论。之所以会得出如此结论是因为婚姻法(广义)的规定,实践中虽利于法官断案,但一方面对一些当事人应有的保护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与法理相悖,产生逻辑混乱。
  关键词:民法;法律行为;婚姻登记;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054-02
  作者简介:周世郁(1994-),女,河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民法理论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依法成立法律行为所需的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解决的是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问题,属于事实判断,体现的是客观的事实;而合法性直接与该事实的效力相联系,是价值判断,体现的是国家对法律行为主体的态度。所以合法性不应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这也是现在学界的通说。[1]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因此只要有意思表示存在,则民事法律行为存在,即成立。意思表示本身内在的包含三个要素[2]:其一,行为人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并追求其行为的设权效果;其二,行为人必须完整准确地指明了所欲设立的法律关系的必要内容;其三,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同时意思表示存在必然行为人也存在。
  法律行为成立,对行为人就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因为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为自己和他人设定了权利义务,也即法律关系产生。因为法律行为制度的目的在于,'给个人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权力手段“,[3]让个人能在合法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构建法律关系,实现个人的需求。[4]
  (二)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按传统民法理论可知,合法性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公法对私法意思自治的干预,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则据此可得出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实质要件)、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法条之间的联系以及五十七条自身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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