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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物权行为理论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6:54     阅读:


  物权行为理论在中国曾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本文叙述了该理论的本来内容,纠正了对该理论的错误表述。对于中国法学界否定该理论的两个主要论据,即物权独立意思为纯粹的人为拟制、无因性理论导致交易不公正的观点,本文从法理上予以批判。同时指出,无论是折中主义还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法理上和实践效果上均有严重的缺陷,无法替代更为科学的物权行为理论。
  关键词物权行为要件主义善意取得
  作者孙宪忠,1957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物权法正在制定之中,在物权法的规范体系里,物权变动的规范将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对当代主要国家和地区物权法的比较来看,能够科学地支持物权立法并完满地解决物权变动的一切问题的,就是物权行为理论。当前中国法学界对该理论的态度已经从完全排斥转化到部分接受,中国司法系统在某些领域也已经开始使用该理论的成果。但是,长期以来对该理论存在的误读和曲解没有彻底清除,并且时有新的误解出现。因此,对该理论进一步讨论是非常重要的。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本来意义
  (一)起源及内容
  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肯定的有两个方面的因素:(1)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的研究。在这一学说体系中,各种民事权利,尤其是债权和物权已经有了清晰的区分。物权这一概念的出现,导致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的不同制度建设。一个物权的变动,首先应该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名义(titulus),又要有一个物权变动的形式(modus)〔德〕K茨威格特、H克茨:《法学总论》第15章《'物权契约理论“””德意志法系的特征》,孙宪忠译,《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该书的另一个汉语译本《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以下。。而债权变动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发生效力。这一点,已经与罗马法体系不区分债权与物权以及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的做法有巨大的差别。(2)格劳秀斯(HugoGrotius)等人提出并发展了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理论把私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科学的根据HansHattenbauer,GrundbegrifedesBürgerlichenRechts,VerlagC.H.Beck,1982,Seite64”69.。该理论是近现代民法最杰出的成就之一。
  对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之间关系的认识,到萨维尼时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萨维尼提出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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