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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我国水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0:19     阅读:


  摘 要 我国水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情形复杂,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法学界对此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本文分析了水路旅客运输中对承运人保护的力度,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沿海旅客运输和内河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热点问题,认为当前我国水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大框架是合理的,只需小规模的修改即可。
  关键词 水路旅客运输 损害赔偿制度 赔偿限额
  作者简介:蒋帆,华东政法大学研教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48-02
  从我国《海商法》第二条以及第一百一十七条可知,我国就水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划分了四种情形,即国际海上旅客运输,江海、海江直达旅客运输,沿海旅客运输及内河旅客运输。就具体的法律适用来看,前二者适用《海商法》,'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沿海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至于内河旅客运输,我国在该方面尚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定,因此事故处理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根据主体不同具体分析,承运人承担无限制赔偿责任。
  随着近些年来旅游热,选择乘船出游的旅客日益增多,水路旅客运输中,旅客因各种原因遭受人身损害后,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无疑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我国水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过低,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或认为仅因船舶所处水域不同,赔偿限额差异过大,实属不公,对现存海商法多持批判态度,呼吁修改。笔者以为我国水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制度整体来看框架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最大的问题在于数额,建立机制予以协调即可,具体论述如下。
  一、 海上旅客运输中对承运人的保护力度合理
  有观点认为我国海商法在归责上采取过错原则和推定过错原则,不利于旅客权益的保护,尤其是损害赔偿限额制度不能弥补全部损失,与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削弱对承运人的保护力度。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海商海事行为的特殊性,忽略了海商法的立法旨意,过于片面,综合来看,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保护是合理的,并不过分,理由如下。
  1.海商法立足于海上,即使技术发达的今天,仍旧无法抗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为了促进海上运输,有必要向承运人稍加倾斜,但倾斜的幅度合不合理才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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