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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方法在司法中的运用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22:43     阅读:


  摘要:法律方法对于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肆意裁判,同时,法律方法也应该是我国法官应该掌握的一种工具,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最高院一共发布了七批指导性案例,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因此以其为例可以进行充分的论证说明。
  关键词:法律方法;司法;指导作用
  一、引言
  西方的判例具有'法源“的作用,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中国没有判例法,但是,最高院依批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案件的办理、审理具有非常高的指导作用,判例与引用法规直接连接。法律方法对于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肆意裁判,因此,法律方法也应该是我国法官应该掌握的一种工具,对于实现司法的公正和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意义。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到目前为止,最高院一共发布了七批指导性案例,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这些案例具有典型性,现以第七批第27号案例为例进行分析。
  案件链接:
  被告人胡克金分包了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却乘飞机逃匿。期间,工程总承包商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后来,公安机关对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后,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胡克金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2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克金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胡克金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胡克金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胡克金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胡克金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因此,对胡克金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胡克金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二、法律方法的具体应用
  法律适用的第一个步骤就是认定案件事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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