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下广东省水运企业行政监管政策
【摘 要】 在对广东省水运企业行政监管难点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探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对于水路运输企业行政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水运企业经营资质预警管理;水运企业行政分类监管;年度核查和日常检查;建立台账制度。
【关键词】 水运企业;动态监管;行政监管;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新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由国务院于2012年10月13日公布、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经过1997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修改了原有条例中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不相适应的地方,在内容上更加具体细致,由原来的33条增加到46条,吸收了多年来行政监管的实践经验,使得条文规定的可操作性更强。预计未来还会出台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这在未来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监管实务中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
1 广东省水运企业行政监管难点
广东省拥有优越的珠江水系航道条件和沿海岸线资源,水运行业历史悠久,覆盖广东省的各个城市。广东省船舶运力自2005年的709.3万t发展到2010年的万t,船舶数量达到艘,沿海及内河货运量由2.01亿t增长到3.47亿t。目前广东省水运企业经营的航线包括国内沿海运输、内河运输、驳船快线及水上穿梭巴士等。水运行业迅猛的发展速度也给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水运企业行政监管工作'管什么?怎么管?管到什么程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新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广东省水运企业行政监管面临以下几个难题。
(1)水运企业行政监管职责不清,沟通机制不够健全。由于水运企业行政监管的对象涉及各类企业、船舶、人员等,水运企业的运行涉及航道、港口、安全、经营等多方面内容,还涉及跨区域的问题,因此在某些层面上行政监管的职责还不够明晰。各级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存在管理内容和方式上的差别,造成各地区对水运企业的监管具体要求不统一,监管力度不一致。横向行政管理机构中还包括海事、船检、海关、边检、安监、口岸等多个部门,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一直是水运行政监管的难点。
(2)对水运企业的动态监管较为滞后。目前广东省水运企业行政监管的形态大多为静态监管,仍停留在形式化的年审层面,管理具有滞后性。年审通常是在固定时段对企业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进行检查,而对航运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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