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了修订,并已重新印制。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颁发。
二、2010年5月1日前,全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批准正式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民办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对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权限明确如下:
(一)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由教育部颁发办学许可证。《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生效之日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教育厅发放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换证。
(三)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由各市教育局负责换证。办学地址在西安、宝鸡、安康、商洛等地,经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委托当地市教育局代管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换证工作,由当地市级教育局负责,并将结果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合格者由省教育厅颁发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小学、民办幼儿园、其他各类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换证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三、修订后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填写要求如下:
1 名称:审批机关审批规定的学校名称。
2 地址: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备案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门牌号码)。
3 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 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 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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