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的角色定位与法律效力探讨
摘 要:案例指导制度的角色定位存在补充说、案例之判例化改造说、法律解释说和习惯法说等不同学说,综合分析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及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方式,案例指导制度是制定法体系补充的定位更为合理;司法过程中应当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效力,形成在司法系统形成和谐的案例指导制度适用氛围,使案例指导制度弥补制定法的不足,真正规范司法自由裁量。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 角色定位 法律效力
指导性案例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法律效力决定着案例指导工作的具体实行方式,同制度的运作效果乃至其法治功能的发挥息息相关。面对指导案例制度的初步确立及一批批指导性案例的陆续公布,将案例指导制度进行明确的角色定位并明晰其法律效力成為近几年理论研究者和立法者的重要课题。科学界定指导性案例的角色和法律效力,客观的审视案例指导制度在裁判过程中价值,已经变成目前亟待解决的理论及实践诉求,关系到案例指导制度的合理运用和有效遵从,涉及到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角色定位
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应该是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和促进法律统一适用的法律解释的一种方式。由于案例指导被作为一个重要改革课题被提出时间不长,很多方面处在摸索之中,因此,学界对它的角色定位和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补充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在保持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以依法司法为主要的司法模式,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用的和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僵化、不灵活等方面的不足,并不是完全和彻底地改造我国既有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而是判例法和制定法之间相互吸收借鉴,互补长短。
2.案例之判例化改造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了事实上的先例拘束力,只是没有相应的明确具体的予以调整和约束,体现出明显的不规范性和任意性。为了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的指导作用,这就很有必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案例的做法在判例法制度的框架下进行规范化改进,从而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定位是不准确的,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沿用制定法体系,实践证明这一体系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倘若贸然将指导性案例判例化,必将抑损我国法律规范的权威,在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我国始终坚持保持制定法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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