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建议权的价值分析
摘要:随着2013年民事检察建议正式入法之后,学界对该权力的效力、程序等问题讨论较多,以及对关于民事检察建议权和审判权、当事人诉权的关系,但思考这些问题,最关键的是找寻问题背后的法理价值问题,到底该制度会不会有违立法精神,具不具有法理价值?这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检察建议;公平;正义;人权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中,关于民事检察建议权和审判权、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提出民事检察建议会破坏裁判的既判力和法院的审判权,其结果会弱化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因此损害法院审判权的权威性,危及司法公正及社会正义;也有学者认为提出民事检察建议会导致当事人在平等诉讼中的地位不平等,一方当事人有检察院的支持,一方没有检察院的支持,且也可能会违反民事诉讼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本文通过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中有关于公共利益保护案例来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
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某、许某某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几年的基础上,检察机关首次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某、许某某自2010年起长达3年,租用空闲厂房,在毫无行政许可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
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残渣和废泥总重超百吨,委托到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发现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检测出多种有毒物质,且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严重超标。许某、许某某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是环境损害并未修复。检察机关经委托有资质公司鉴定评估,污染修复费用达356.2万元,可见许某、许某某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在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从该案例的追求结果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反映出法律的公平价值,追求正义。尽管这种情况下并未涉及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但检查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已被证明在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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