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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铁路运输法院改革的设想与出路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5 06:54:57     阅读:


  摘 要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市场的繁荣,促成国家机构不断地改革,而在这项改革中,至关重要的却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其中,铁路法院成为改革的焦点,虽然迈上了重要一步,但在实际运行中,铁路法院的存在,却阻碍了司法制度统一的步伐。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存在的必要性值得深思和探索。
  关键词 铁路法院 废除 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黄又可,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研究方向: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339
  一、铁路运输法院的概述
  国家机构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以求更好的为社会经济的良好发展进行服务,促成社会经济的良性飞速发展。
  铁路法院的来源,有其浓重的历史,新中国建立后,百废待新。由于受前苏联影响,我国司法制度的模式沿用苏联模式,在建立地方法院的同时,还设立了专门法院,其中就包括铁路法院。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期间,我国的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铁路法院也在此次浩劫中被废除。改革开放后,由于国家经济、社会、民主等方方面面遭到重创,国家领导人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后,提出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中国,法院的重建工作又被国家提上日程,其中,铁路法院便开始重新设立。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铁路法院的存在逐渐阻碍了司法的发展,严重阻碍司法的统一。
  发展至今,铁路法院对于案件的管辖,实际上只要涉及到铁路方面的纠纷,即可归铁路法院管辖。比如,铁路墙面广告位租赁合同纠纷、货运铁路场地租赁合同纠纷、在编职工工伤纠纷、劳动纠纷、涉铁路拆迁补偿纠纷等。①
  二、铁路法院存在的优点
  (一)专业性
  涉铁路纠纷案件,在当时百废待兴的状态下,地方法院很难胜任。由于懂铁路知识的法官很少,加之铁路发展的需要,铁道部下设企业司法机关,完全符合当时的国情。首先,由于文化大革命的残酷压迫,知识分子的数量急剧下降,也更难找到懂法律的知识分子,当时能做法官的,大部分是没审判过案件甚至没有读过法律的知识分子,所以如果让一点不懂铁路知识的法官审案,很难猜想后果会怎样;其次,只能在铁路内部懂铁路知识的知识分子之间选择铁路法院法官。
  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专业性和法律之间,只能选其一,即专业性。
  (二)规避地方保护主义
  因为地方法院在财政上受地方法院的约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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