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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纂民法典背景下“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2:03     阅读:


  摘要:悬赏广告自古代就存在,以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为主。我国的民法也未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做出规定。因此,在编纂民法典的背景下,深入探究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意义重大。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方行为说;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75-02
  悬赏广告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秦朝,《史记>吕不韦列传》记载'吕氏春秋成,悬诸东门,谓有能动一字者,赐以千金“,经历了千余年的发展,悬赏广告的种类也是日益繁多,如优等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等,但是,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确实一直没有定论,现在,主要有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两大主流观点。一、悬赏广告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式声明对于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予以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大体有四:一是,需要有悬赏人,悬赏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民事主体;二是,有赏格,即为有偿性;如果不具备赏格,该广告就与普通的广告无异,不能称之为悬赏广告;三是,以广告的形式为一定的意思表示。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报刊杂志刊登、广告栏张贴、在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四是,悬赏广告需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二、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两大主流观点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学界存有两大主流观点,即'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此的立法,英美法系的国家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认定为是一种契约,而大多数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则倾向于采用单独行为说。(一)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并非一个单独的法律行为,当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上所要求的行为,并将这一情况告知悬赏人时,承诺即做出,此时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即生效,当合同有效成立后,悬赏人即负有给付支付报酬的义务,而相对人也具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英美法系的国家倾向于采用此种学说,在英国法律体系中,也对是否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存疑,但是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采用了契约说。一般而言,英国将对不特定人群发出的广告视为要约,这一法律原则也在案例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1893)中得以确定,后在关于悬赏广告的问题也借用该案例所设置的法律原则进行解决,并未增设新的指导案例;在成文法国家中,日本采用了契约说,将悬赏广告规定在契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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