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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解读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4 06:52:15     阅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强化监督管理和部门协同,防止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转移处置污染环境,日前,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船舶水污染物和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促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近日,记者走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在实践中重点问题的规则设定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了解。
  一、背景及必要性
  船舶在日常营运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残油、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等水污染物。部分船舶水污染物不能经船舶自行处置、排放,需要储存在船上,待接收上岸后转移到相应的处置/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理。但是目前针对船舶水污染物的接收、转移和处置尚未形成有效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存在船舶水污染物非法排放及转移处置的风险。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在其首要任务'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里,明确要求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环境保护部等11个部委联合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联单和联合监管制度。为贯彻落实相关法规文件要求,大部分沿海、沿江地区的地方政府相继发布了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同时也在建立和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移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但是在各地联合监管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部分污染物属性界定不明确,给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单位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各港联单要求不同,给进出港口的船舶造成诸多不便;多部门联合监管信息共享不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等问题,影响了此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国家层面开展制度研究和顶层设计,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以指导各地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建立和逐步完善。
  二、关于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含油污水和残油在转移处置过程中的属性界定
  由于船舶残油/含油污水在产生、临时储存、接收上岸、转移和处置的过程中,经历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规适用和陆域环境保护法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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