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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典型案例分析触电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4:50     阅读:


  摘要:触电事故致害责任在我国民事责任中是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既可能是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l可以是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原则。同时,根据触电的原因,也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免责。
  关键词:触电事故;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近年来,触电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情形很多。触电事故危害性大,涉案的赔偿金额一般也比较多。在确定责任时,由于引发触电事故的原因会呈现多样化,在确定责任承担原则时,也会出现多样化。从下面这一案例我们来分析这种责任承担的混合性。
  
  一、案例简介
  
  刘燕柱与他人结伴到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的鱼池钓鱼,该鱼池承包人是钱万钧。鱼池的工作人员接待后与刘燕柱等人商定了垂钓价格,刘燕柱等人按照指定鱼池下竿垂钓。刘燕柱在甩鱼竿时,未注意鱼池上方的高压线,鱼竿触到北京市顺义区供电局所属的10千伏裸铝架空高压线上,后刘燕柱抢救无效死亡。一审法院认定:钱万钧与刘燕柱等人形成了经营关系,却未能保障刘燕柱的安全,应承担相应责任;刘燕柱垂钓上方明显存有架空的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造成触电死亡,亦有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顺义区供电局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万钧承包的鱼池设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钱万钧作为经营者,明知自己承包鱼池上方的高压线对垂钓具有危险性,却既不设置警示标志,又不对在高压线下垂钓的刘燕柱进行劝阻,以致造成刘燕柱在垂钓中触电死亡,钱万钧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明知该鱼池处于高压线下,而将鱼池租赁给钱万钧搞开发性承包经营,且双方承包协议中亦未明确禁止垂钓业务,对事故的发生,高丽营镇农工商总公司亦有责任;顺义区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监督管理单位,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对刘燕柱死亡的发生,其亦应承担责任。刘燕柱明知垂钓上方有高压线路却疏忽大意,向高压线抛掷鱼竿,造成触电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在确定该触电事故责任时,依据各自行为致损害发生原因的不同,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原则。在此基础上,具体根据不同主体在损害中的原因力的不同比例,确定赔偿金额。触电事故的责任原则主要有:特殊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过失相抵;免责。
  
  二、触电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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