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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法查明及适用问题的调查分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7:36     阅读:


  摘要: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是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多年来相关法律制度虽不断完善,但在体系构建及实践运用方面仍存在较多需要改进的方面。笔者从宁波海事法院多年来的司法实践出发,以案例分析的角度,梳理剖析了外国法查明及适用在审判中出现的各方面问题,并结合目前相关法律规范体系的现状,以及已经出现的扩展查明平台等配套体制建设方向,提出了完善外国法查明及适用制度的法律及实践建议。
  关键词:外国法查明;外国法适用;外国法查明平台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19)01-0042-08
  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中国涉外司法审判实践的重要问题之一。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外因素较多,会涉及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或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但如何查明及查明不能的后果,是案件处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一方面,外国法的查明作为法院确定案件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和依据该准据法作出判决的必经程序,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审理案件时应当予以关注。一、中国法律关于外国法查明途径、责任分配及适用规范的历史沿革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
  ①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草案)》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可以责成当事人提供该外国法律,也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该条文的措辞表明,由人民法院来查明外国法、"当事人提供"与其他方式并列成为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基本途径之一,并将法院依职权查明与责成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置于并列的地位。通意见(试行)》第193条规定:"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该条规定首次在民商事领域对外国法查明途径问题上进行细化,并涵盖了多项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其的理解有差异,裁决结果有可能会截然不同,反而给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由谁查明和提供外国法,产生了是否要穷尽该五种外国法查明途径方能认定外国法无法查明的疑惑。
  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责任方面,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1条规定:"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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