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限制的影响及其发展
摘 要 由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尤其是在责任限制方面的法律缺失,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司法判决,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和统一。本文拟分析处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介绍《鹿特丹规则》对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而探索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鹿特丹规则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65-02
一、港口经营人的含义
港口经营人这一说法最早源于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的运输港站经营人(Operator of a Transport Terminal)。在我国, 长期以来称为港务局。' 政企分开“后, 在很多港口称为港务公司。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和《港口法》虽有提及港口经营人,却没有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只列举了港口经营所包括的范围。交通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对港口经营人予以了界定,'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这是目前为止对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最全面的界定。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港口经营人是指接受船方、货方的委托,在其经营的设施、场地, 对水路运输的船舶、货物和旅客, 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 主要是指港口企业。其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货物的堆存、仓储、搬运、装卸、积载、平舱、隔垫、绑扎, 或者对旅客提供候船、登离船, 及其非自带行李的接交、搬运、装卸等。本文仅对港口经营人的从事货物经营的民事责任方面进行探讨。
二、港口经营人的民事责任限制现状
责任限制制度是责任人依法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其实质上是责任人赔偿责任的部分免除。 目前,海上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等运输活动中的责任限制制度已被普遍接受而最终体现于法律规定之中。港口经营人的责任限制,是指港口经营人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将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虽然港口经营人与海上货物运输有着紧密的联系,一般情况下,港口经营人履行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陆上作业的部分义务,但是港口经营人并非海运主体,其作业活动在港口,没有海上运输风险。1991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虽然来尝试作出统一的责任限制规定,但是由于港货双方的分歧太大,至今仍未通过。我国的《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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