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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9 16:19:15     阅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38-02
  摘 要 本文通过对患者隐私权的法律界定,分析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而分析我国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缺陷和保护不力的原因,并从民法角度为完善我国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隐私权 患者隐私权 民法保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患者的隐私权在我国逐步得到重视,但在尊重、保护患者隐私权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对患者隐私权予以法律保护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患者隐私权的法律界定
  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隐私是指'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不便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愿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①。“隐私权是具有独立性、可限制性、可利用性等特征的一项人格权,它与名誉权的关系最为密切,其限制性表现在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限制,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对普通个人隐私权的限制②“,隐私权虽然在性质上是一种精神性人格权,但是它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
  患者隐私权是一项特殊的人格权,不同于一般隐私权。所谓患者的隐私,就是患者不愿意告知他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患者隐私权是指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患者不愿意让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隐瞒权、维护权和支配权。患者隐私权作为一项特殊的权利,不仅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性,还具有自身的特性,其自身的特性是由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首先,患者隐私权易受侵犯。医护人员的执业活动与患者的人身密不可分。其次,侵权方式特殊。医疗案例的报道、病历档案的管理、临床教学、信息网络是造成患者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特殊侵权方式。
  二、侵犯患者隐私权的典型形态
  (一)医疗案例报道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从近几年的新闻实践来看,卫生新闻报道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少医疗案例的报道中保护相关患者隐私权的意识比较欠缺,常常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和授权便有意无意的公开披露其隐私。《手术直播室》便是关于此类的一档节目,这一行为必然回避不了病人的隐私③。如某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制作计划生育电视片,需拍摄妇女分娩的镜头,在与医院达成协议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当事人分娩的过程。后当事人发现此事,立即追究,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病历档案管理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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