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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犯罪中的销售行为——以销售假药罪为视角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2-12-06 13:15:05     阅读:

张伟珂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经济犯罪,是指在市场经济运行环节,违反国家经济法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①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在理论上有最广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狭义说认为经济犯罪是以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参见孙国祥,魏昌东.经济刑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31. 本文采用狭义说的主张。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销售行为,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领域。客观而言,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第九章渎职罪也有一些罪状中包含了'销售“一词,但是基于法益类型的特殊性,经济犯罪领域的销售行为应表现出特有的经济性特征。②这一领域相关罪名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全部9个罪名(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以及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中的走私货物、物品罪(第154条),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3个罪名(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及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逃避商检罪(第230条)。这也从根本上划定了销售行为与刑法中的出卖、贩卖、出售等行为的界限,进而指导销售行为未遂形态的标准设定。但是,不管在刑法理论还是个案处理中,经济犯罪领域销售行为之判断仍存在诸多争议,在规范层面上加以阐释具有现实必要性。考虑到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对药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并为此颁布多个司法解释对此类犯罪的规范适用加以系统阐释,因此,本文以药品这一特殊的商品为视角,分析销售行为的刑法评价。

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销售行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销售行为的认定;
二是销售行为未遂形态的判断。

(一)典型案例中的销售行为

1.销售行为的个案评价

案例一'陆勇销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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