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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机器人民法地位问题的文献综述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38     阅读:


  摘要: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到来,人工智能虽然给人类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朝气,但是也对传统的民法理论体系和法律制度带来新的冲击和挑战。对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属性以及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莫衷一是。本文对近年来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智能机器人;法律属性;法律主体理论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177(2018)07-0000-00
  '人工智能“概念最先由John McCathy 于1956年在美国达特矛斯电脑大会上首次提出,先后经历了三次浪潮。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电脑深度学习等技术高速发展,2016年开启了人工智能元年,发达国家纷纷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争取掌握主导权。智能本是人类所独有的特征,其指的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并运用知识和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人工智能技术是主要研究人类智能活动的规律,通过建立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智能系统或硬件,并对人类智能进行拓展。从目前的技术进展和产业现状来看,人工智能国际市场的规模将达两千亿左右,其广泛分布在13个国家,涉及商业智能、电子商务和医疗保健等十多个工业领域。
  人工智能正在逐渐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不仅催生了很多新技术、新产品同时对传统伦理、法律制度也带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对智能机器人在民法中法律性质的研究,是研究人工智能立法规范的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1 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检索相关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对人工智能法律問题的研究时间晚于国外,尤其是智能机器人在民法中的法律性质问题的研究,只是在2016才逐渐兴起,总体上,该问题的研究在国内外还是一个比较新兴的研究领域,还有极大的研究价值和空间。当前相关文献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1 人工智能机器人是否具有民事主体人格
  截至 2018 年5 月 1 日,在知网以'人工智能“和'法“为主题词搜索,哲学与人文科学类 CSSCI(含扩展)共有 379条结果,其中民商法类的98篇占 26%,法理法史类 80 篇占 21%。审读文章内容,不难发现,法学类的文章几乎都谈论到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也即他们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问题。学术界现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1.1.1有限法律人格说:主张赋予特定智能机器人有限的法律人格
  姚万勤教授在《人工智能影响现行法律制度前瞻》文中指出,一方面,我们对现行民事主体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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