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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问题追问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30 00:10:27     阅读:

摘 要:'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特别法人“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确定的科学法律概念,其立法设计缺乏体系科学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不宜统一确定为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化也存在诸多问题。新增四类特别法人不仅本身缺乏系统科学性,而且也无法从根本上弥补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分类的缺陷與不足。应当反思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模式,采用更为科学的分类方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首先是公法人与私法人;私法人的基本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以再区分为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关键词: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分类;公法人

中图分类号:D9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3-0082-10

作者简介:谭启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应建均,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提出

法人分类是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它既涉及法人制度的体系安排,还关系到民法总则与各民事单行法(如公司法)的协调与适用,直接决定着民法典法人制度立法设计的成败,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迄今引起学术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2016年12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中国人大网“上将《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与前二次审议稿相比,《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在第三章'法人“原'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1基础上增加了第四节'特别法人“,用六个条文(第95条””第100条)专节规定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四种特别法人。增加特别法人类别的原因在于:'实践中有的法人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在设立、终止等方面都有所不同,难以纳入这两类法人,建议增设一类特别法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根据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具有特殊性的法人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其在设立依据、目的、职能和责任最终承担上,均与其他法人存在较大差别;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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