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立法的变迁
摘要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至今,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婚姻立法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阶段。而每一个阶段的变革,又对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与修正的婚姻法的梳理,理清婚姻法律发展的脉络,了解社会变迁与婚姻立法发展的深刻关系。
关键词婚姻法 变迁 新情况
作者简介:苏丽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内蒙古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06-02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婚姻法的发展与一个时期社会发展的状况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新中国成立的六十年间,中国的婚姻家庭经历了几次深刻的变化,从1950年《婚姻法》的诞生,到1980年《婚姻法》的转型,再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修订,每一次变化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国家对婚姻立法采取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可以说,六十年间,我们不仅完成了婚姻法的制度构建,而且实现了理论创新,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促进了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一、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与意义
1950年5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是在与婚姻家庭领域那些旧传统和旧观念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新民主主义的目标,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稳定人民生活。而发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就成了最迫切需要做的事情之一。所以说,这部《婚姻法》也是为了适应全国解放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实际需要制定出来的。正如后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说的那样:'作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社会组成部分的旧婚姻制度,不但成了家庭婚姻痛苦的一种根源,而且成了社会生活的一条锁链;它不但把占人口半数的绝大多数的妇女投入生活的深渊,而且也使大多数男子遭受无穷的痛苦。“'随着全部社会制度的根本改革,必须把男男女女尤其是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上解放出来,并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①
1950年《婚姻法》的内容包括: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保障夫妻享有平等的离婚自由权;采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采取自由离婚主义;注意保护怀孕、分娩期间妇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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