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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铁路运输制度现象及改革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5 06:55:27     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火车成了人们远距离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而旅客在乘坐火车时难免会出现遗失火车票的情况,这就产生了关于火车票遗失后是否需要重新购买以及铁路部门要求旅客补票的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文从遗失车票要求补票是否合理分析以及对我国相关铁路运输机制的不完善分析来提出建议,目的是为了切实改进铁路部门的运输机制以及保障作为消费者的旅客的权益。
  关键词:火车票;权利义务;信息查询
  中图分类号:F5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215-01
  作者简介:杨新法(1992-),男,哈尼族,云南省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今年暑期浙江大学大二学生小陈参加由学校学生会组织的赴云南偏远地区支教的活动,由于小陈在过了安检并进站后发现自己的火车票不慎遗失,之后经过和检票员协商小陈上了火车,之后小陈找到列车长出示了身份证、购票成功的短信以此证明自己确实购买了该车次的火车票,但列车长说不行,根据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和2010年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以及铁路部门2012年5月10号出台的相关规定,小陈只得再次购买了车票;到达昆明后小陈试图到昆明站要求办理原票退还手续,但是却遭到了拒绝。这一情况受到了同行师生的关注,回到学校后与小陈同行的师生一纸诉状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火车票遗失后补票的规定是否合理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订立运输合同关系分析
  小陈在网上购票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支付了车票价款后即与铁路运输企业订立了铁路运输合同关系,《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条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订立的铁路运输合同中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其中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服务义务和旅客支付车票价款的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立于对等的地位。旅客有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但旅客妥善保管车票的义务是附随义务,通俗的说只是一个轻微的义务,违反这个义务只是给铁路部门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即违反附随义务本质上不会导致主给付义务的灭失。且从《合同法》同时履行抗辩权分析,如果一方既有主给付义务又有附随义务,在其履行主给付义务而未履行附随义务,且该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直接关联的情况下,相对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旅客在遗失火车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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