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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3-07 11:28:11     阅读:

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倪广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辉龙,该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俊,该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宝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震洲,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施平,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葶,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因被上诉人广州宝粤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其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行初字第2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被告天河工商分局对原告宝粤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宝粤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该公司与广州市广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取得的四轮定位仪、烤漆房、红外线烤灯等汽修设备,遂制作现场笔录,并于当日提取宝粤公司的供应商明细账复印件共3页。同月27日,天河工商分局对广孚公司提供给原告的四轮定位系统、四轮定位仪、烤漆房等设备共拍摄3张照片,制作3张证据提取单。上述证据均经宝粤公司盖章确认。天河工商分局分别于2011年5月27日、6月8日、12月6日对宝粤公司工作人员李辉进行调查询问,并分别制作询问笔录。李辉在笔录中称宝粤公司与广孚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宝粤公司在协议期间向广孚公司采购或者使用埃索、美孚品牌车用润滑系列产品,总计37440升;
广孚公司为宝粤公司提供价值282000元的汽修设备一批供其在协议期间使用,并约定宝粤公司达到协议采购量百分之一百时,汽修设备归宝粤公司所有,协议有效期为3年,至2010年2月28日期满;
截止合同期满,宝粤公司向广孚公司共采购协议油品数量为17320升,未达到协议采购总量;
而自2010年2月29日至2011年6月8日止,宝粤公司继续向广孚公司采购了6192升美孚油品,仍未达到协议采购总量。2011年6月8日,天河工商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因宝粤公司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宝粤公司立案调查,并提取了广孚公司关于上述设备的记账凭证和发票等复印件,经宝粤公司工作人员李辉签名确认。2011年9月27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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