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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几点思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3-22 06:50:35     阅读:


  【论文摘要】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本文通过对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在改征增值税后所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后,得出物流运输业方面的税负会在此次试点改革后在某种程度上降低,增值税最终全面取代营业税是大趋势。
  【论文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提出先在上海地区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适用6%税率。
  一、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继国务院通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1月16日公布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地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本试点方案改革的目的是降低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试点地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纳税人原计算应缴纳营业税=收入总额×3%,属于价外税,不允许抵扣。《试点方案》中对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适用11%的税率,即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交纳销项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实际增值税占含税收入的10%[11%/(1+11%)]。假设一般公路运输的油料消耗约占1/3,过路费约占1/3,另1/3是日常修理、人工、折旧、利润。如果加油和修理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约占收入的5.67%[17%×(1/3)],则运输业实际应付增值税为5.33%[11%-5.67%],看起来计征11%的增值税似乎比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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