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及启示
摘要: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组织体系不合理、监管方式不科学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我国应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专门机构的独立运行、实施全程监管方式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强职业教育、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等方面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全程监管;风险管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F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7”0109”04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及健康意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备受关注。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比较重视,但因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2008年的三氯氰胺事件;2009年的面粉增白剂、蒙牛特仑苏OMP奶事件;2010年的'龙虾门“、地沟油和海南毒豇豆事件;2011年的双汇瘦肉精、染色馒头和毒豆芽事件;2012年的铬超标'毒胶囊“、伊利部分批次奶粉汞超标和酒鬼酒塑化剂超标事件;2013年的广药集团维C银翘片被曝含有剧毒'砷、汞“残留物和老鼠肉冒充羊肉事件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早,监管制度较为完善和成熟,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德、日三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
相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而言,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早,其监管制度更为完善和成熟,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文总结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做法,具体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风险分析体系、德国的七大监管原则和职业教育体系、日本的全程监管体系和公众的广泛参与等。通过对三国食品安全监管做法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借鉴经验,进而不断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确立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原则
第一,食品链原则。2005年,德国正式将《饲料法》和《食品法》整合为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将农产品安全管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实现从源头对食品进行监管。第二,企业家责任原则。德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食品生产商均需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责任与义务。第三,可追溯原则。德国食品监管部门要求所有食品包装上均需贴有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用条码,以保证食品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能快速确认责任环节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第四,科学独立的风险评估原则。德国政府赋予联邦风险评估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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