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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存废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2:23     阅读:


  摘 要: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的不变核心,我们的《民法典》编纂几经波折,仅债权总则的存废问题就已经经历了学界的数次讨论,笔者尝试从几个反对债权总则存续于债权编的观点之驳斥出发,浅探我国《民法典》债权编中专章规定债权总则的合理性。
  关键词:债权总则;存废;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69-01
  作者简介:赵彬宇(1993-),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废“之观点
  认为债权总则不应在民法典保留的主要观点有:第一,目前民法典草案中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若在以后的草案中进一步完善有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定,债法的各类一般规定基本上就得以解决,因此没有必要再设债权总则。
  第二,债权总则的内容如债的效力、履行、担保等与合同法总则同质化较高,不能进行明显区分,故而债权总则的设立必然会导致法律条文的重复。
  第三,对设立债权总则的实际效用存疑。债权总则应该是为所有的债权提供共同适用规则的,但在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上,债的履行、担保、移转等一般性规定并未曾见过发生。
  二、'存“之我见
  笔者认为债权总则有设立的必要性,依次针对以上三个观点提出自己浅薄的反对之见:
  (一)反对观点一
  首先,从法典的体系化角度看,法典化反映了各个条文之间的独立统一。若民法典缺失债权总则,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制度被完全割裂,没有抽象的共性内容,不利于总体上进行把握。而债权总则有助于维持具体债权制度的协调统一。①其次,完善财产权制度和民事权利体系的需要。物权法制度和债权法制度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从民事权利体系架构来说,债权编和物权编的大体设置应该等同,否则民法典总则之中'债权“的概念就难以与民法典分则中的相应编章对应,从而会影响到整个民法典体系的和谐和体系化程度。
  (二)反对观点二
  虽然合同法的规则很多都转化为了债权总则,但相比合同法总则,债权总则有着更高抽象性的规定,不能用合同规则代替债权规则。从合同法与债法的相互关系来看,在功能上债权总则对合同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在内容上合同也只是债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民法关于债权总则的规定。总则其适用范围不仅仅限制在合同法律关系,还应适用在侵权关系、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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