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改进入三审代言虚假广告将有三年“禁期”
4月20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的关于广告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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