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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分析转口贸易的法律风险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19-12-27 17:14:49     阅读:


  案例
  2009年3月3日,中国A公司(采购方)与香港B公司签订了花生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进口花生1万吨,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信用证。随后,香港B公司又与美国c公司(供货方)签订花生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由美国直接运到中国宁波,价格术语为CIF宁波,装运期为2009年4月15日前,交货期为2009年5月20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A公司于4月1日向B公司开出信用证,B公司将所得信用证的部分金额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收到B公司的转让信用证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备货发运货物。4月22日,c公司以传真通知B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万吨花生与发运给广西北海港的5000吨花生同装在H船上。“B公司收到传真后与A公司取得联系,A公司要求先停靠宁波港,B公司立即通知c公司,这条船应先靠宁波港再驶往北海港。c公司回复传真表示,'我们已按贵公司要求传真通知船公司,请H船先靠宁波港“。但该船实际上先靠了北海港,并且在北海停留卸货与检修了近1个月后才驶往宁波港。这时国际市场花生价格已下降,A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反而损失了人民币10余万元。于是,A公司以B公司违约迟延交货为由向B公司索赔,B公司认为在CIF价格术语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系船方所为,并非B公司所能控制的,B公司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A公司遂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
  法律风险及防范
  转口贸易货物涉及两次货物进出口,所以风险较一般贸易更大。尤其对中间商来说,货物不经过中间商所在地,中间商一般难以见到货物,对货物的情况并不知晓,风险也就更大。中间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L2T四方面:
  风险一: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
  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形:
  1、数量不符,包括货物短少、短装、短卸:
  2、品质不符,卖方以不良品质之货运交买方,卖方交货之规格、型号不符或货物因各种原因在运输途中变质等:
  3、包装不符,如包装不善(BadPacking)、包装不固(LoosePacking)、唛头不符(DiffenentMark)、唛头遗漏(NOShlppingMark)等。
  这些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形中有些是卖方的责任,有些是船公司的责任,有些是自然原因。但是货物运抵买方时,买方有可能以这些不符点向不了解情况的中间商索赔甚至退货。尤其是虽然货物不符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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