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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2:05     阅读:


  摘要:意思自治主要作用于私法领域,因而又被称为私法自治,是指个人得依其意思形成其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自治被认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但事实上关于意思自治仍然存在诸多误读,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义务及消费者保护法的发展也被视为是对意思自治的有力冲击,因而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尚有待阐明。
  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一、意思自治溯源及理论基础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但罗马法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真正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但是杜摩林的学说主要是指当事人有选择准据法的自由,与现代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相差甚远。随着学说的发展,法律行为制度的创立使意思自治有了更大的适用余地,意思自治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价值,并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乃至意思自治同所有权绝对、过错责任一起被认为是近代民法三大原则。
  历史上,意思自治的出现与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兴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众所周知,商品经济要求在价值层面确立平等和自由的理念,意思自治是主体自由的一种体现,这样看商品经济对意思自治的要求当属必然。甚至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之导源于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罗马法就绝非偶然。
  本质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这是建立在哲学上'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的。例如在合同法上,当时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形成、变更、消灭之根据,法律不得对此进行粗暴的干涉。
  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是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根据自由经济学派的观点,应当提倡和保护经济中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各种经济力量之间的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这样才能创造最大之效益。也就是说,自由是达到社会效益和社会公正的最好方法。自由经济理论认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建筑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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