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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其他组织”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2:38     阅读:


  摘 要 自民法典编纂正式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来,关于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否确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再次引发民法学界的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将'其他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畴,反对者则认为这会导致同一财产的所有权重叠。在我看来,民事主体应采较为严格的准入标准,'其他组织“不宜成为民法典的主体类型。
  关键词 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 准入标准
  作者简介:谭琴,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张也,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67-02
  关于民事主体类型的问题,在我国民法学界已争论数十年,恰逢民法典编纂,如何制定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正确对待'其他组织“,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辨析
  关于民事主体的概念众说纷纭,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学说:
  1.传统四要件说:以我国《民法通则》为例,该法在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我国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类型。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大量的非法人团体出现,这些团体的权利如何救济,是传统理论遭遇的极大挑战。
  2.民事权利能力论:民事主体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人格,即权利能力。该学说认为,其他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理由如下:其一,其他组织的活动完全可以由其成员或者上级机构吸纳;其二,因其他组织的成员或上级机构对其财产已拥有所有权,如再赋予该其他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等于承认了双重所有权,而这无疑与民法体系相悖。
  3.抽象人格论:抽象人格是指人们终身享有的平等、独立、自由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近现代民法都无一例外地将抽象人格赋予每一个有生命的人(甚至胎儿)、法人、其他组织享有,且非因死亡或终止而不可剥夺,不可让渡或继承。现代民法渐渐意识到,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而不是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责任能力。
  4.财产载体论: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实现交易目的即可认定为民事主体。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在尚无取得独立财产的能力和环境之时,已具备了民事主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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