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立法效率分析
摘 要 本文指出,以法经济学为视角,采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立法效率问题,有利于准确把握立法的科学性。分析法律市场的供求关系,可以有效解释法律产品供求不均衡的表现形式及成因。运用经济分析理论模型阐释立法效率问题,剖析其关键影响因素,以期对提升我国立法效率贡献可行对策。
关键词 立法 效率 成本收益 经济分析
作者简介:张林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7-02
立法是法治的基础之所在,历经法治建设的蓬勃发展,我国立法活动稳中有进。与此同时,各种亟待消除的弊病也显露无疑,许多立法活动非但未发挥应有功用,反而沦为社会进步的包袱。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消耗社会资源,并产生相应的经济、社会影响。近年来我国已尝试推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但效果不尽理想。深入研究立法效率问题,日渐成为该领域的当务之急。
一、基本假设与概念界定
(一)基本假设
对特定要素进行理论抽象与假设,是法经济学的常用分析范式,对立法效率的学理分析也能因此更加简洁。
1.'经济人“假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市场活动主体(个人、企业)的本质特性。较立法而言,立法者作为法律市场的主体,其本质亦是追求自身(集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所谓利益最大化不仅指货币收益最大化,诸如社会安定、名誉评价等非货币财富的最大化同样重要。
2.'有限理性“假设。'经济人“假设以个体的完全理性为前提,而现实中个人(集体)的理性往往有限,无法达到最优状态。立法活动中'有限理性“体现为立法者受限于自身的认知能力,对复杂的社会需求无法做出完全合理的预测及回应,所立之法固然无法达到最优水平。
3.法律产品的稀缺性。作为立法活动的产出,经济分析视角中的法律亦具有稀缺性。通过对权利、义务等要素进行配置,立法即可产出实际效益。立法活动正是对法律资源进行配置的过程。法律产品的稀缺属性,决定了立法主体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必须注重'效率“这一价值指向。
(二)概念界定
立法主体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系列活动可视作广义上的立法,本文的考察对象亦是广义的立法活动。效率在经济学范畴内可表示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关系。阿瑟>奥肯指出,效率不仅指'多多益善“,所谓的'多“必须在人们的意愿需求范围之内。可见不考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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