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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行为危机之民法的不可期待谈社会补偿制度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27     阅读:


  作者简介:何建(1992-),女,河北石家庄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2010级法学本科生。
  【摘要】民法的出现,使中国的法律文化由传统偏重刑罚的刑治逐渐趋向民法时期,强调损害赔偿。梅因定律谓言之'中国的法制则以逐渐扬弃身份导向,而逐步进入以契约为导向的法律时期。“在民法中,虽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民法、侵权责任法未能涵盖完善所有合理的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后,往往求偿不可期待。既定法律在实际中并不是都能按照理想的预期发展而成立的。此时,就出现了需要社会的'网“,从而来进行一定的社会补偿①。
  【关键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社会补偿;社会法;社会保障;社会安全制度
  生活中当遭受到侵权损害时,我们依据民法,侵权法来寻求赔偿。目前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学者的意见分歧较大,有所谓的'一原则说“'二原则说“和'三原则说“。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就《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作了说明,明确指出'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2010年7月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可见本法采取'二原则说“。
  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之基本原则为过失责任原则②,并且过失推定以保护被害人利益。此原则较之结果责任主义,有很大的进步和贡献,助于促进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现代文明和利于社会进步。
  然而这样的结果是在推定没有过失或故意一律都没有赔偿,那么被害人均得不到一定的保护似乎也在对个人利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妥。现如今意外灾害增加,工业社会迅速发展,主要意外灾害,工业灾害,汽车灾害,环境公害及商品质量安全等。各种意外事故产生的原因合法而发生可能性很大,通常存在于正常的社会生产活动中,而其频频发生的高概率使损害异常巨大,受害者异常之多,其发生原因多为工业技术的瑕疵,加害人是否为过失的意图难以证明。意外灾害发生后,于人与其背后的家庭生活精神都遭受了巨大的创伤。那么如此,倘若只是因为未能举证证明加害人是过失即受不到赔偿,也并非我们之所希望,一定的补偿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庭也尤为重要,同时也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很大作用。
  此外,民法秩序的建立,通常以充足的财产金钱自由为前提。然而充足只是假设,在事实生活中,假设未必存在。若侵权损害发生后,侵权行为人身无分文未有能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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