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生产企业涉税账务处理等
酒类生产企业涉税账务处理
请问生产酒的企业如何做账及涉及的税如何计算?(湖南省孙晓敏)
★在线专家: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现结合案例做一简要分析。
[案例]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
1 进口某外国品牌啤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啤酒的关税税率为15%,啤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8%=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560(元)
请注意: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不同。
会计处理:
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交税,与提贷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特殊情况下,先提贷后交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假设上述货款及相关税费已用银行存折支付。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560
贷:银行存款 1179560
2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50万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2000斤。
解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500000-2000)÷500000=26593.2(元)
粮食的采购成本=200000+10000+4000-26595.2=187406.80(元)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593.20
贷:银行存款 214000
3 领用上述粮食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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