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模式的中国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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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院模式或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开始于近代西方社会。自解决纠纷的法院模式于清末引入中国以来,通过建立专门和独立机构、适用专门程序解决纠纷就成为清末法律改革运动的重要内容。然而,这种机构的改变,牵动了国家权力配置、社会治理理念以及外国经验运用等重大问题,因此,法院模式自引入中国就一直面临并且总是处于中国化的过程中,并且,它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变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传统中国。
关键词:纠纷解决;法院模式;中国化
中图分类号:DF09;DF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2-0015-07
一、有关法院中国化命题的理论解释
审判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纠纷处理与法院模式是两个既具有共同含义同时又无法相互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二者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前者是人类社会自诞生之日起就已经进行的社会治理活动,而法院模式或者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仅仅开始于近代西方社会。在现代法治语境中,法院模式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方式的体现,而且承载着相关社会或者国家治理价值取向评价和社会现代化程度高低水平的衡量标准。因此,中国纠纷解决方式在清末民初的改变并非简单的审判机构变更,从县府衙门到裁判厅是集中体现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人治与法治、民主科学与专制愚昧等宏大叙事主题在同一个社会或者国家的冲突、抵抗、转型和融合的重要故事开始。
无疑,中国审判机制目前正处于大的变动时期。这种变动既包括纠纷处理的多元方式的凸显””如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的强调、调解和审判方式融合;也包括法院系统中审判理念的重大改变,如从审判中法律'准绳“的严格适用过渡到法律与社会等多重标准的并重,从单纯的是非裁判到承担多种职能的社会管理过程重要参与者;还包括法庭设置简化、程序要求趋弱、证据规则淡化等一系列改变形式主义法律诉讼原则的具体司法改革措施在各地法院的大量涌现。当那些已经在20世纪90年代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被等腰三角布局的法庭、黑色法袍、法槌和严格诉讼程序编织出来的现代法院重新出现在田间地头,当法官们用方言口语诠释那些意义严密的法律条文并且尽力地使自己远离形式主义法律行为方式,人们对于当下中国法院的功能和价值的认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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