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
【摘 要】分析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及其特点,在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运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学校、教师和学生三个角度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中的运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 公安院校 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3C-0121-03
近年来,我国公安院校逐步把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融入到公安法学教育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由于公安院校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和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教学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进一步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寻找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契合点,这对于完善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推进公安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及其特点
(一)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内涵
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即在法律课程教学中,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将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针对特定的法律案件,'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从而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提高学生执法操作能力。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批判法学家为了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学毕业生,对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进行了改革和尝试,主张在法学院推行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学校设立法律诊所,参与诊所式教学的学生在具有职业律师资格的教师指导下,对本地真实的案例办理诉讼。1968年美国的全美律师协会在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成立了'职业责任法学教育委员会(CLEPR)“,开始实施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截至1990年,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当中有超过80%设立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课程。
二十一世纪以来,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逐步被引入到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2000年,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大学的法学院率先引进诊所法律课程,并定名为'法律诊所“。200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1所院校发起成立'中国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专业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的研究,通过交流和合作,推进诊所式法律教学模式在我国的发展。目前,开设'法律诊所“的高等院校已超过150所,包含了国内著名大学的法学院系及一批公安院校,如北京人民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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