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争端案分析
[摘 要]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争端仲裁庭于2015年12月17日就澳大利亚与菲利普?莫里斯亚洲公司投资争端案做出了一个缩减版的裁决,该裁决已于2016年5月公布。本文就该裁决的内容进行分析,以期对该案有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烟草平装措施;知识产权;商业利益;公共健康
中图分类号:D9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077-02
2015年12月17日,菲利普?莫里斯亚洲公司(以下简称'菲莫亚洲公司“)和澳大利亚平装措施投资争端一案暂告终结。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争端仲裁法庭当天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裁决其对于菲利普?莫里斯亚洲公司(下称'菲莫亚洲公司“或'申请者“)针对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提出的请求并无管辖权,驳回该公司的请求。2016年5月,仲裁庭公布了该案缩减版的裁决。
一、争端背景
这起争端的起因是澳大利亚2011年《烟草简易包装法案》及其实施细则即2011年《烟草简易包装规则》(二者合称为'平装措施“)的颁布与施行。菲莫亚洲公司依据香港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于1993年9月15日签订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条约》提起此次争端仲裁申请。
(一)申请者及其请求
菲莫国际公司注册地及总部均位于美国纽约,其生产世界著名品牌香烟,在全球拥有许多附属公司和子公司(称为'菲莫国际集团“)。申请者于1994年在香港注册并开始经营,其作为菲莫国际集团公司在亚洲区域的总部,全资拥有菲莫澳大利亚公司,而后者则拥有菲莫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申请者声称菲莫国际集团早已开始集团性重组程序,重组计划也考虑到菲莫国际公司面临着在几个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在烟草产品的包装和销售方面出台新的法规的政治风险。由于菲莫国际集团在澳大利亚重组其投资所采取的措施与澳大利亚平装措施的出台之间的可能关系,构成了被申请者初步反对意见的基础。
根据申请者的主张,菲莫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拥有确定的知识产权,其全部的业务,都是依靠其知识产权,尤其是对品牌的承认。申请者声称,澳大利亚的简易包装法律阻碍了其将知识产权用于烟草产品及其包装之上,使得其在澳大利亚的子公司从品牌产品的制造商变为大宗产品的制造商,从而实质性降低了申请者在澳大利亚投资的价值。申请者认为被申请者违反了其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义务,使得申请者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遂要求仲裁庭裁决澳大利亚终止实施平装措施,并赔偿其41.6亿美元损失。
(二)...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