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讲话致辞 >  讲话稿范文 > 内容

浅谈我国民法中人身权的法律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6:57     阅读:


  摘 要: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護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浅谈我国民法中人身权的法律保护.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浅谈我国民法中人身权的法律保护.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