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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被执行人债权执行问题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0:22     阅读:


  (10008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中心 北京)
  摘 要:本文对被执行人债权所涉及到第三人的相关司法实践问题予以探讨,如债权执行基础、前提、常出现的处理程序等。
  关键词:民法;被执行人;债权执行
  在执行程序里,除法律所禁止的以外,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可以當作执行标的。被执行人财产中包括不动产、动产与其他产权,在对这些产权实施执行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第三人(即被执行人财产债务人),此第三人应该被置于何种地位,应当如何处理对其变更或追加当事人的程序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
  一、被执行人债权处理概述
  1.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产生的权力。这一定义让代位权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人民法院不容易在被执行人没有怠于行使权力的时候,解释清楚何以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更无法解释提前查封未到期债权的法律行为。
  2.转让债权
  债权转让的优势在于对债务人只有接受通知之义务,而无同意之权利。可当以转让债权法理解释被执行债权时,执行人由于已经有了转让债权行为,若新债务人履行不利,此执行人无法继续履行原来债权。这就会造成转让债权非但无法保护原执行人利益,反而会处在法律适用条件下的两难境地。
  3.履行替代
  第三人在得到法院的通知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义务。在这种履行替代的环境中,申请执行人同第三方不存在真正的债权与债务关系,所以债权人依旧只能要求债务人而非第三方履行偿债义务。用这种法理同样很难说清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力。
  上面三种法律基础都存在弊端,笔者以为法院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更近似于转让债权担保,即在债的关系不变前提下,债权人转移为第三人。一方面申请者以债权转让的办法得到债权执行权,另外一方面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这种解释样既避免以上几种解释的不足,是一种较为合理的法律基础诠释。
  三、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相关问题
  1.人民法院有无代位执行权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如:某配件厂向某公司执行10万元欠款,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资执行,却称其在某商城有15万元到期债权尚未收回,该配件厂向法院至函请求对某商城予以债权执行。经过调查,商城欠款一事属于,但商城提出其只向原债权人尽偿债义务。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代为执行某公司债权?这里便出现了几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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