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应用文书特点 > 内容

商标侵权先刑后民法律问题研究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8 06:55:42     阅读:


  摘 要:中国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并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完全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要求,故假冒商标刑事案件处理完结后损害赔偿部分可作为民事案件被单独提起。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实践中,多个商标、多种商品可在一个案件中起诉、审理。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刑事判决认定的未销售假冒商品价值不能等同于犯罪嫌疑人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或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利润损失,最终的赔偿额仍须由法院根据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及被告侵权性质、侵权行为等酌情判决。
  关键词:商标侵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谢某在其经营的百货店内销售假冒涉案商标注册商标的白酒。市场执法人员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涉案商标注册商标的白酒19种共计3703瓶。经价格认证中心采用价格鉴证基准日公开的市场价值标准进行鉴定,上述被查扣的白酒中有10种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其余9种市场价值人民币794632元。2013年9月被告谢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谢某上述假冒涉案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判决其入狱服刑。鉴于被告的行为不仅触犯中国刑法的规定,同时亦对原告商标民事权利造成侵权,理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 0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等。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認为,被告谢某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清楚,谢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不作处理,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可另行起诉。至于本案经济损失的认定问题,刑事判决认定的未销售假冒商品价值人民币794632元不能等同于被告谢某侵权期间所获得利润或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利润损失,故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支出费用及被告侵权性质、侵权行为等,酌定被告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在内共计人民币12万元,原告要...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登录会员
《商标侵权先刑后民法律问题研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热搜

《商标侵权先刑后民法律问题研究.doc》

VIP请直接点击按钮下载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请使用最新版的WORD和WPS软件打开,如发现文档不全可以联系客服申请处理。

文档下载
VIP免费下载文档

浏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