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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13     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的价值越来越重视,也越来越希望自己的安全、尊严和自身价值能够得到法律的及时保护。身体权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和法律保护。文章主要从身体权的概念、我国民法关于身体权保护的现状入手,进而提出几点完善我国公民身体权民法保护的建议,以期有助于身体权的相关讨论和立法完善。
  [关键词]身体权;人格权;民法保护
  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维持自然人主体资格所必备的物质性人格权,任何人一旦不享有这些人格权,则其作为主体资格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正如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为自然人之最根本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并进而成为法律主体之根基。“而身体又是所有物质性人格权的载体,所以身体权尤为重要。
  一、身体权的界定
  什么是身体权,专家学者见解不同。我国法学界近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二是认为'身体权是公民保持其自身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三是认为'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组成部分的完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它对身体权定义更准确全面。从该定义上来看,身体权有两个基本权能,一方面是对身体组成的完整性的维护,另一方面是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
  (一)身体完整权的保护
  保护身体完整权,是指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成的完整,禁止任何人的侵害。这里的'完整“有两个含义:一是身体的实质性完整,是指身体的组成部分不得残缺;二是身体的形式性完整,是指身体的组成部分不得非法接触或侵扰。如当众唾面、泼人脏水等,这种行为虽然未造成权利人身体完整的实质性损害,但是破坏了权利人主观状态之身体的圆满状态,造成权利人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任何人非法侵害自然人的身体,无论是造成了身体实质性的完整损害,还是形式上的完整性损害,都是侵害了自然人的身体权。
  (二)身体合理支配权的保护
  身体合理支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第一,自然人对自己的血液、毛发等附属部分,有权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例如,义务献血,捐献脊髓等。第二,自然人对自己的器官,也可以有限度地捐献给他人,救助他人的生命。第三,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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