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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环境权民法保护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2-19 06:54:23     阅读:


  作者简介:张政(1990-),男,汉族,山东人,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研究方向:法学。
  【摘要】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的、干净和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法展的权利,它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公共利益,更是一项私权。本文从公民应该为了自身的环境权斗争出发,概述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困境,接着提出了环境权私法化的具体意见。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保护;权利;斗争
  看完《为权利而斗争》,对耶林的这句话感触很多:'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的真正学校。“一国公民在民事生活中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可以看出这个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态度。一、中国环境保护的困境
  中国的环境问题要想有所改善,光靠政府部门是行不通的,因为依靠政府自上而下地推进环境保护,往往面对着发展与保护的两难选择,牺牲眼前利益去保护利益被深藏在未来的环境,对于高速经济发展的当代中国,党和政府都难以对既得利益下宣战书。并且中国是人口大国,没有国人的努力很难成功,唯有把公民环境权提上日程,使公民意识到自己也是环境的主人,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将环境权私法化的优点在于其自发性,自下而上的,广泛地调动个人的环保意识,从维护个人的环境权角度保护环境。二、环境权的私法化(一)环境权的司法操作性
  我国目前主要以行政环境管理权为环境保护机制,但也对民事环境权不断进行探索性立法,如2007年《物权法》第七章第9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学术界将该规定称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属于民法中相邻权制度的范畴,这说明了环境权是可以私法化的,并且应进一步规定其司法操作性。
  所谓的司法操作性,就是司法救济,也就是耶林所谓的斗争。耶林说过,当权利被侵害,或逃避,或斗争,这两者都需要牺牲,前者牺牲权利,后者牺牲和平。如果选择逃避,而容忍牺牲权利,由各项具体权利构成的法律法规将形同虚设。耶林明确地否定了'法将主张权利抑或放弃权利的选择权委诸权利人“这种说法,他认为,法需要为自己生存而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反观我国公民环境权救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无不是对公民环境权的反噬,我国应加快对公民环境权救济制度完善的脚步。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主要有:
  一、在环境侵权及赔偿范围上,我国法律规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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