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新政策下的混合销售行为
该文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纳税规定、特殊纳税行为方面分别分析新政策下的混合销售实施细节规定,解析新政策不同规定的理解要点。
混合销售;纳税规定;自产货物
混合销售是现代企业多种经营的一种常见方式,该种方式的经营涉税较为复杂,通常主要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有了新的政策,对混合销售的理解有差别直接影响企业正确纳税,下面就几个方面谈谈新政策下的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和增值税对混合销售行为,从各自的税法角度对其定义,就其规定来看是相呼应的,经营者在某些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既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含销售货物又包含提供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的特点就是在一项销售行为中,以此为前提,同时提供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指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提供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之间是关联关系,并从同一购买方取得货款和非应税劳务价款。例如:销售铝合金窗的同时负责安装,如果没有销售铝合金窗墙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对销售货物的安装行为,销售铝合金窗这同一项行为中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安装劳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销售业务和安装劳务具有从属行为,该种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
2.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六天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判定一项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什么税种,首先应确定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的纳税性质,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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