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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公民关系失衡表现的法律解析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1-06 04:09:34     阅读:


  内容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政府与公民关系失衡的表现,本文从宪法、行政法、刑法角度分析发现,法律运行中存在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不到位,公民基本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公民行为认定不遵守法治原则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有利于从根本上认识、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关系失衡法律诱因
  
  近些年来,群体性事件频频爆发,其数量至今仍没有准确的官方统计数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此外还有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湖南郴州'限摩规电“事件(以下简称'郴州事件“)可谓2010年较有代表性的群体性事件。事件引发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政府发布的一个通告,为什么会引发群体性事件?
  公民基本权利落实不到位:群体性事件的宪法分析
  '郴州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政府的一个规范性文件,即郴政通[2010]13号通告。该通告的一个内容是区分对待城区号牌和非城区号牌,即禁止非城区号牌和外地号牌的二、三轮摩托车及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在特定区域道路上通行。这一内容是以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会直接影响公民的权利。根据法治的一般原则,禁止性规定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且不能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那么该文件的区别对待是否合法呢?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平等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平等当然不意味着绝对的等同,区别对待是必要的。但区别对待不能存有歧视,也不能侵犯平等权,此问题的根本在于区别对待的理由是否正当。具体判断标准有二:一是区别对待是为了实现大家一般认同的正当目标,二是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手段。即使该文件所宣称的目标'为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属正当,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也不尽合理。为实现这一目标,限制非城区号牌摩托车并非是唯一手段,不采取这一手段也可能实现这一目标,比如改善道路条件、增设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同时限制城区号牌摩托车等。并且,其他手段可能比该文件所采取手段更为有效。据此,该文件为了实现一个正确的目标而采取了一个不尽合理甚至是非法的手段。
  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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