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问题及对策研究*
□ 傅启国 龚跃鹏
职称是衡量和反映包括知识产权人才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既关系到专业技术人员的薪资待遇和荣誉,又关系到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选拔,[1]对包括知识产权人才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与激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指出要营造更加开放、积极和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支持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一级学科等。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进一步明确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职称制度改革,支持地方制定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条件,科学确定评价内容“'创新职称评价机制“,满足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职称评价需求。
由于经济系列下知识产权专业职称是新生事物,且知识产权专业性较强,各地人社部门在制定知识产权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组织开展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些政策规定甚至偏离了知识产权专业的特征和知识产权工作的特点。鉴于此,笔者以在全国较早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江苏省为例,梳理其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状况,研究其经济系列下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与其他地区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进行适当的对比分析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为江苏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工程系列下的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2008”2020年)
2020年之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仅有江苏省、广东省、安徽省、上海市等地区,职称设置主要套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或工程系列。[2]2006年,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经与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商,研究决定在工程系列下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职称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并制定出台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形成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和工程师的评价标准,但没有制定知识产权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的评价标准。知识产权专业高级工程师的评价标准与工程系列下机械、电子信息、通信等专业职称的评价标准相当,即取得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后,根据学历不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一定年限,并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后即可申报评审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资格。
江苏省自2008年正式启动知识产权专业职称评审工作至2020年,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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