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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开除学籍案中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及意义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0-03-31 06:53:45     阅读:


  【摘要】《教育法》授权我国高等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在实践中办学自主权因性质不同其内涵存在较大差异。'开除学籍“作为高校处分权中最严厉的形式,其要件设置、审查标准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基于对高法公报案例中'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的分析,揭示案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方法及校规作为参考适用的规范效力。
  【关键词】办学自主权;不确定法律概念;开除学籍;校规;司法审查
  自'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纠纷案“以来,学生诉高校行政案件的受理开启了司法对大学管理行为的审查之门,其中法院对高校惩戒行为、纪律处分行为、学位授予要件设定等的司法审查强度问题已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教育行政案件中针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的诉讼不断增多。在《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不服处分只得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救济途径得到拓展的同时,在理论上对于高校规章与行政规章的相互关系、高校校规的性质及效力仍存在着争论,对于高校是否存在着开除学籍处分的设定权仍存在着质疑;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高校校规的审查方式仍缺乏统一的标准。
  以上问题似乎只待最高法院针对教育行政案件做出统一司法解释才能得以解决。然而,近期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在为同类案件发挥先例引导作用之余,似乎对上述问题作了颇具启发性的回答。可惜的是,由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及行政裁量间界限模糊、相关理论纷繁复杂,而判决书中论证过程的简略疏漏使本案难于理解.基于此,笔者试图梳理本案判决书中展现的逻辑,借由相关理论还原法官的判断过程,以期放大该案的意义并对相关理论争议进行检视和解答。
  一、案情及裁判理由
  (一)案情概要
  甘露(原告)原系暨南大学(被告)2004级硕士研究生。2005年间,原告在撰写课程论文考试时,先后两次被任课老师发现从互联网上抄袭课程考试论文。2006年3月被告做出《关于给予硕士研究生甘露开除学籍处理的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原告不服,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广东省教育厅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违纪行为重新做出处理。被告收到广东省教育厅的决定书后,补正程序重新对原告做出开除学籍处分。2007年6月,原告以被告做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及处罚太重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开除学籍决定并承担案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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