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编者:记者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根据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该办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对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部署。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环节监管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一)严格酒类生产环节监管。质检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完善酒类生产许可相关规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进一步严格许可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加强日常监管,制定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全面检查原料采储、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严厉查处打击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据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重点开展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进口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许可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格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细化和完善相关流通许可制度,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督促酒类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酒类产品合格证等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从严惩处违法经营行为。举办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的地方政府和主办单位,要严格审核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严厉查处在会展场所内及周边展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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