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指导性案例之关键词
[摘 要]作者通过上网搜集有关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学术文章以及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分析判例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着重研究指导性案例的关键词,从特点、功能和选择原则三方面分析,得出关于指导性案例关键词的初步认识。
[关键词]判例;指导性案例;案例指导制度;关键词;特点;功能;选择原则
一、关于案例、指导性案例的概论
(一)起始
自2005年,司法改革二五纲要列进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贯彻落实案例指导制度要求,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的举措;截止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五批指导性案例。
(二)为什么需要指导性案例
法律在英语中最初的原意就是公平正义。现行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主要以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表现形式。英美法系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法官造法,遵循先例。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主张成文法。本文主要就判例制度进行说明。
判例制度的优点在于使法律的灵活性和确定性统一起来,不采用包罗万象、一劳永逸的立法方式。遵循先例的原则体现了同等事物同等对待的基本的社会正义。再者,判例法要求判决书中判决理由详细论述。且在社会公开,有利于司法的监督。最后,判例法江案件判断的过去价值标准语现在价值标准统一起来,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但从另一角度而言,判例浩如烟海,使得诉讼日趋职业化,也使得法律渐渐脱离大众;判例的编纂、整理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力,法律人才的培养也会自然提高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法官有了创制法律的权力,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自由裁量的自主性过大。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制定法始终比判例法发挥着更加广泛更为重要的作用。至于制定法,不可避免地要面临司法解释的问题。司法解释是联系高度抽象的明文法和变化多端的现实状况的桥梁,试图建立的规范性解释,而这种准法律效力的解释为了调整社会现象陷于再度抽象的尴尬处境。而从律解释其目的就在于沟通抽象规范与具体事实来看,抽象的规范性身并没有完成至少没有完全完成法律解释的使命。自然,法律工作者就不得不思考如...
== 试读已结束,如需继续阅读敬请充值会员 ==
|
本站文章均为原创投稿,仅供下载参考,付费用户可查看完整且有格式内容!
(费用标准:38元/2月,98元/2年,微信支付秒开通!) |
升级为会员即可查阅全文 。如需要查阅全文,请 免费注册 或 登录会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