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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

材料写作网    时间: 2021-01-14 09:01:43     阅读:

摘 要:落实监督执纪'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形态,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体现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理念,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当前,国有企业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党的领导弱化、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实践运用的方式方法滞后等。为此,国有企业要认真履行两个责任,层层设置防线,推进'四种形态“的有效落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成效。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风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 D2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14-2

0 引言

中央提出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不能例外;落实'四种形态“,国有企业同样不能例外。

1 国有企业落实'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当前,国有企业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和行动偏差,影响并制约了'四种形态“作用的有效发挥,导致'四种形态“的落实与中央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落实监督执行'四种形态“主体责任不够有力。长期以来,一些国企和领导干部过于强调国企的经济属性和市场属性,忘记国企性质和自己党的干部身份,党的领导弱化,监督宽、松、软问题比较普遍。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上冷下热、层层递减。比如,中央巡视组用2年多时间完成对55家中管央企的全覆盖巡视,巡视反馈的六大问题之一就是党的领导弱化,指出有的央企存在只抓业务不抓党建,党组长期不研究党建工作,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纪律松弛。

二是对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认识存在误区。过去,一些国企习惯于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违法行为,忽视大多数人违纪和日常不作为现象。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甚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管得太细太严,会束缚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稳定,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层层降低形态。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案件也不查,甚至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能捂就捂,甚至包庇纵容,生怕家丑外扬,怕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品牌形象。一些地方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

三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方式方法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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