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问题的探讨
摘 要: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因国有企业作为代垫资金方参与其中,面临诸多风险,为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规贸易,但因其可以在短期内放大贸易规模、实现考核指标而屡禁不止。本文对比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的关联,列举相关实例说明其操作风险,并建议国有企业认清现状、注重渠道控制、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实现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向信用贸易的转变。
关键词: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渠道控制
一、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概述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融资性贸易,以国有企业嫁接在借款方的实际贸易链上游或下游,垫付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交易模式。
在经济增速放缓的环境下,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供过于求,或公益性较强,经营压力较大,为谋求发展,运用自身资金优势或融资便利,作为'影子银行“,与缺乏资金、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合作,参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放大贸易规模、取得固定收益额(率)。
实践中,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与资金空转型融资性买卖、信用贸易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三者的关联和主要区别如下:
二、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的相关风险
(一)监管风险
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属于企业间借贷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违反国资委有关规定。四川省国资委以川国资委〔2017〕267号文件形式,再次明确融资性贸易为违规业务,因存在较大风险而严禁开展。
(二)法律风险
若国有企业长期经营此类业务,在借款方无法按约定兑现承诺而涉及诉讼时,根据合同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相关主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框架协议等将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国有企业无法要求借款方返还资金占用费,而仅能要求其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代垫资金利息。
(三)操作风险
国有企业利用融资优势,以垫付资金角色参与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复制贸易模式,实现营业收入考核指标,但是缺乏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和操作风险控制能力,加之往往无法控制货权,容易导致'钱货两空“。国有企业一旦对借款方或其关联方涉及经济案件、行业内信誉堪忧、产品销路不畅、盈利能力偏弱等情况,缺乏调查了解或未引起足够重视,容易导致风险失控。
三、代垫资金型融资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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